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院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院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电瓶车等厂内车辆等。
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工和行、吊车司机及厂内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停、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复审等。
第二章 特种设备购置
第四条 学院需要购置特种设备时,须到学校设备处办理审批手续。在购买特种设备之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并落实合适的使用地点。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应持采购申请表、设计单位及生产单位许可证书复印件到学校设备处备案。
第五条 特种设备开箱验收时,须具备购置、验收阶段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三章 特种设备安装及注册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学院要督促安装单位持安装阶段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到学校设备处备案,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依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安装的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八条 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
第九条 学院要严格执行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制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的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 学院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出详实记录,检查内容包括:
1.设备及其部件的完好情况;
2.保护装置的检测校验情况;
3.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十一条 学院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检验周期为: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电瓶车等厂内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委托维护保养或维修,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护保养、维修所需安全技术资料报学校设备处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合同。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如需改造,应持改造阶段安全技术资料到学校设备处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学院要及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改造、维修的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以下五种特种设备属于禁用之列: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已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
(四)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六)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停用或报废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因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它原因需要报废、产权转移或停用时,学院应当及时向学校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学校设备处统一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产权转移或停用手续。注销的特种设备须办理报废手续交学校设备处回收处理,停用的特种设备再次使用前,学院须重新办理申请及检验手续。
第六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向学院有关负责人及学校设备处报告。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要按规定审验,逾期不审的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要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发证机关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的具体限定范围及内容如下: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其容积≥30L。
2.承压热水锅炉,其出口水压≥0.1MPa(表压),额定功率≥0.1MW。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2.5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2.压力气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工作压力≥0.2MPa(表压),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60℃的液体。
(三)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公称直径>25mm,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气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标准沸点的液体。
(四)起重机械
1.额定起重量≥0.5吨,提升高度≥2米的移动式升降机。
2.额定起重量≥1吨,提升高度≥2米的固定式起重机。
(五)电梯
载人或载货电梯,自动扶梯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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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30日